(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楚雄州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初选后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州节能办(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节能办(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