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楚政办通〔2008〕43号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确保全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5%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制定、部署全州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楚雄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全州节能目标的制定、考核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10县、市人民政府和35户重点节能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州级有关部门实行行业节能指标考核,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一)节能目标:州人民政府与7个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1. 工业与民用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全州民用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城市居民住宅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力争达到50%。
2. 建筑节能指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对城镇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楚雄市完成改造面积20%以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改造面积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