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节能办(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州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0万T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州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0.3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1万T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1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0.5万T标准煤以上(省考核为2万T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