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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分别与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进行节能目标考核。

  (二)州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10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考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具体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节能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节能目标的落实情况,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和楚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及35户重点节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州节能办(州经委)审定备案。

  第十一条 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州节能办(州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州节能办(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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