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7〕51号),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现将《
楚雄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
楚雄州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确保全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5%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制定、部署全州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楚雄州节能办公室(州经委),负责全州节能目标的制定、考核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州经委、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10县、市人民政府和35户重点节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