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建筑业协会应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与实施单位拟订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指导,提出优化方案,帮助解决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省建筑业协会应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了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发现实施单位不按实施方案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核实并同时向省建设厅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新技术的进度、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未按进度和实施方案实施的,应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因故取消示范或停建、缓建,申报单位应在30日内向省建筑业协会书面申请取消示范或说明停建、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完成《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所列全部新技术内容,且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书面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九份:
(二)省建设厅的批准文件;
(三)成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及课题小组的文件和成员名单;
(四)课题组对新技术实施方案论证的会议纪要;
(五)新技术应用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示范工程”的技术总结及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内容包括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及建议等);
(七)新技术涉及的建筑材料、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八)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