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推广前景分析;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五)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申报表与附件资料(一式九份),按本条顺序胶装成册。
第九条 省建筑业协会收到申报单位齐全、有效的资料后,应确定专家评审会议时间,并将申报资料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送评审专家审查。
第十条 评审专家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对申报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新技术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家审查表》。
第十一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评审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按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评审后的15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应再次组织专家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未经专家组论证的实施方案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建筑业协会将审查会、论证会纪要、“示范工程”项目名单汇总表报省建设厅科技标准处审核后由省建设厅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的内容。
第五章 “示范工程”实施与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实施方案,强化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优先选用列入部省级《推广项目》的新材料、新产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并存档备查。拍摄示范工程录像、制作光盘资料等,重点总结技术规程、工法等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