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示范工程”是指经过专家评审、省建设厅批准、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示范工程”每年四月开始申报并评审公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实施监管、考核验收和“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评审,并承担以下具体工作:技术指导与服务,与实施单位拟订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中期检查和新技术应用成果验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如下:
(一)应是新开工、规模较大、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三)主要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联合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用技术依托单位共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五)示范工程主要示范技术实施方案和根据工程需要选用的其他配套技术,必须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技术论证方能实施。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规模如下: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附原件,核查后退回);
(二)新技术应用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