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向州档案馆、州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布。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内容;
2.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形式;
3.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时限;
4.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实效;
5.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收费;
6.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四)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用下列形式:
1.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2. 内部监督。包括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召开工作会议;走访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监察厅投诉;认为其他政府部门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州监察局投诉。
七、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由信息技术科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经办科室,负责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综合科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