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信息按保密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后,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 在州档案馆、州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编制、公布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及时清除已经过时、废止的信息资料。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
(三)成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