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40号)
各科、室、队: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相应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总体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政府信息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决定暂时不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在审核文本上附注理由。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