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防灾措施与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定要明确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3.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据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和发放建设项目许可证件。
4.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规划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镇规划建设扎实推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和镇(街道)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村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抓好县(市、区)和镇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驾驭和领导村镇规划的能力和水平。村镇规划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二)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村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的编制需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规划设计单位,并对规划内容、深度等提出技术要求,严把资质审查和规划成果评审关。其中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要将有效资质副本和盖章复印件报省村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提高县域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质量。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省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省辖市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由县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市、县成立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上述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工作,规划技术评审要由7人以上评委组成。严格规划项目招投标,省、市建设规划相关技术人员要指导评标,确保招标公正和质量。对于违反
城乡规划法无资质、越级承担规划项目的,要分别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规划设计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