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规划纲要提请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依据纲要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经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提高镇总体规划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镇总体规划质量。
1.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区域龙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要加快,规划质量要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部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完成60%以上。
2.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也可对镇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3.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和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快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进度
1.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依据,需要加快编制进度,保障规划质量。2010年全部完成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乡规划的编制要完成60%以上、村庄规划的编制要完成35%以上。
2.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