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市政府以上一年度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照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额的2‰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四)开发建设群力金融商务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群力金融商务区新购地建设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我市核定的建筑物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在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的10%给予补贴。以上补助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五)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专业人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等境内外金融机构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均可来我市工作和落户,特殊需要的人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调入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可随时办理调入手续;对来我市工作但户籍关系不迁的人才及其家属,人事部门发给《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待遇;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市外事侨务部门要提供加急办理、当日取件的服务。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居住地所在区公办学校妥善安置。
四、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一)大力推进“诚信哈尔滨”建设。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制度保障,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和个人征信服务平台,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教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哈尔滨”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构建社会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等各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不断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