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交通、文化、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防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行政监管和谁受益、谁建设,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一)至(九)项所列单位、场所或部位还应当分别建立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技防系统:
(一)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生产、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部位;
(三)存放和处理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以及集中存放重要票据、账簿的场所、部位;
(四) 生产、储存、交易黄金、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的场所、部位;
(五) 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部位;
(六) 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
(七)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试验、生产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八) 供电、供水、供气、供油以及集中供热等重要动力、能源系统的要害部位;
(九) 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
(十)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
(十一)城市主要街路、治安卡口、主要交通路口、人行过街通道(天桥)、城际出入口、停车场、广场和人员聚集地段。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及部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楼或住宅区,应当安装楼宇对讲系统、防盗安全门;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可以在出入口、重要部位和区域建立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技防系统。
金融押运车、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专用或特种运输工具,应当安装跟踪定位系统;鼓励其他机动车辆安装防盗、防抢劫装置或跟踪定位系统。
第九条 公安机关建立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平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