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27号)
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鉴于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是公安部认可和推广的一项车辆防盗抢、反走私,方便警察路查路检、快速打击车辆盗抢等犯罪,给社会和车主带来实惠的技术防范措施,经研究并借鉴外省经验,现就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应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充分尊重机动车主自愿选择权利,不得将接受服务与否作为车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前置条件。
二、核定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为:整车每辆90元,补喷每块玻璃10元,今后随着服务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成本的降低,允许收费标准下浮。
三、为鼓励竞争,凡符合开展机动车玻璃喷刻防盗标识服务技术条件,并取得公安交警机构推介的服务单位,经我局核实可参照本批复规定开展服务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