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三)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1、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科技保险保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依据财税制度和前款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审核。企业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有关财务账证等。经依法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凭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⑸其它有关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纳税情况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