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8〕7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样本)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