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税收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是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办理复议、赔偿事宜的行为,如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既有内生性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内生性原因
当前,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的内部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观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实施管理行为的随意性较大;二是个人的责任心和集体感不强,综合素质不高,税收业务不熟练,造成违法执法或者工作失误;三是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具体体现在客观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一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能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国家和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当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事实全部或者部分不被司法机关认定,因在事实与法律认定方面同司法机关存在差异,致使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外部原因
一是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力日益增强,通过法律途径,包括复议、诉讼、控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采用。
二是市场经济环境里存在利益寻租行为,在趋利心理与趋利行为的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带来税务人员让渡国家税收利益,换取个人非正当利益的行为,由此产生执法违法行为。
三是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加强了对税收执法与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新闻及社会舆论也成为较强的监督力量,使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违法行为转变为实际法律责任的机率增大。
三、加强执法风险防范,探索构建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
税收执法风险的内容及表现决定了税收执法风险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将始终存在。在推进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进程中,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已势在必行。然而,防范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当务之急,是要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在全面、彻底、深入地落实好现有工作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将依法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一)完善执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依法治税的决策和领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