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主要有四种:一是被追究过错执法责任;二是受到行政处分;三是受到行政追偿;四是承担刑事责任。
(二)税收执法风险行为的种类及其表现
根据税收管理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共有风险行为和具体风险行为。
1.共有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一是行政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作出决策依据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者未依法定的权限、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决策,参与决策的成员持有不同意见却不予表明等。
二是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却实施执法行为,如实施执法行为的主体与作出执法决定的主体不一致,越权或者滥权实施执法行为,实施执法行为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对纳税人等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定错误等。
三是执法依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援引存在错误,如无法定依据而实施执法行为(越权),适用或者援引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不适用上位法作执法依据;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相冲突;对税法作出的具体解释违背立法精神、原则或与上位法相矛盾等等。
四是执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未依照法定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实施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与义务,导致执法行为程序违法,如执法步骤缺失或者顺序颠倒,应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救济手段及有关执法信息;非因法定事由,行为时限不足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依法履行告知权利和表明身份等义务;未按法定形式送达法律文书等。
五是履行职责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骗取公共财物或国家财产,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唆使或者协助其实施偷税、骗税和抗税违法行为;不依法向纳税人公开或者提供涉税文件与执法信息; 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未依法为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举报人保密等。
2.具体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管理事项划分,税收执法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一是征收管理方面,主要是在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票证管理和税款征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不按规定权限、条件、时限审批、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不予抵扣税款、不予办理政策性退税;未按法定条件、范围、对象、税种、程序、方式实施核定征收;擅自委托他人实施税收管理或者征收税款;无正当理由停止发售发票或者收缴发票;未按法定条件、对象、范围和种类代开发票等。
二是税务检(稽)查方面,主要是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不依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检查的行为,导致处理结论与管理相对人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楚,收集的证据不确凿,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未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查多报少;不按规定时限、方式调取、退还纳税人的账簿及财务资料;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而不移送,经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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