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意见
(大地税函[2008]10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推动地税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防范与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税务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执法风险不仅危害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更会直接触及税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及广大税务人员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树立执法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增强抵御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一)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工作的根本宗旨
法治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税的过程,既是实施法律赋予的税收管理职权的过程,也是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治是手段,也是目的。税务机关不仅承担着组织税收收入的任务,还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对外执法行为,切实保证税收法律、法规与规章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得到正确贯彻与执行,减少滥用权力多征和失职不征、少征税款以及其他执法违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的根本,在于通过制度建设以及科学规范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降低税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机率,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深化依法治税。
(二)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减少涉税争讼的发生
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管理要面对和解决的是多元利益主体并存下的复杂税收法律关系,能否处理好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税收法律规范及国家的大政方针能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更关系到税务机关能否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和执法环境,而和谐的征纳关系和执法环境正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旨在通过明晰税收执法各环节存在的执法风险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警示税务人员时刻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减少各类涉税争讼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