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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新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定额标准,将原定额标准的上、下限均提高5倍左右,同时,为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适用税额的50%。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在统一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的基础上,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等免税规定。
  各基层局要充分掌握新旧条例的异同点,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我市新耕地占用税定额标准征税。要准确掌握本地区外资企业占地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禁止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要采取有效方法,避免地方政府乱开减免口子。
  从今年开始,耕地占用税工作将由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为保证2008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尽快开展,进一步强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各基层局要抓紧调查耕地占用税税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对2008年上半年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照省局要求暂缓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要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要积极做好以前年度耕地占用税欠税的清理工作,对属于2008年以前的欠税及未批先占的纳税人,要及时清理、催缴。
  四、加强配合,信息共享
  近年来,我市耕地占用税一直委托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代征,双方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有效地控管了耕地占用税税源,保证了耕地占用税的应征尽征。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相关要求,根据我市非农业生产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及我局的征管现状,我局不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改由各基层局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将耕地占用税征管纳入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之中。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关键有两点:一是能否及时、全面地掌控耕地占用税税源;二是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协同控管。目前,耕地占用税大部分税源信息需由国土部门提供,必须由国土部门定期提供耕地占用计划、土地批件、违法占地等情况。为此,各基层局要继续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因地制宜,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资料,发掘和掌握纳税信息,圆满完成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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