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函[2008]10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越来越多,耕地资源大幅度减少,粮食生产形式非常严峻。为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再次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的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需要。各基层局要高度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搞好培训
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减免政策、征收标准等作了较大调整,相关政策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加之今年是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各基层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新旧条例的政策衔接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旧条例的政策变化,为政策的调整和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宣传、介绍耕地占用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保证部门配合顺畅有序。
各基层局相关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容,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搞好耕地占用税的业务培训工作。鉴于耕地占用税应征税款大幅增加,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局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际,开展调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抓住契机,强化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