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五十条 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两个月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以上巡查、核实,特别是对停(歇)业的纳税人要每月实地巡查一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对虚假停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测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款核定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款核定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考核。
  第五十三条 税款核定管理监测检查主要内容:
  (一) 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二) 税款核定管理的程序。
  (三) 税款核定管理的时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