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体评议时应成立集体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小组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和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法制员、税收管理员等组成,组长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评议应在对纳税人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集体评议应分行业或分区域进行。参评人员在评议会上充分发表个人评议意见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税务人员应做到秉公评议,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召开集体评议会时,由评议组长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评议会记录员,认真做好记录。评议会结束时,各参评人员应在评议会记录簿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集体评议程序:
(一)集体评议组长在评议会上通报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初步核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初步核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节 定额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集体评议确定后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在2日内予以公示,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在办税服务大厅进行集中公示;非城区纳税人必须在乡镇等政府机构所在地张榜公布,方便纳税人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并经集体评议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限内,纳税人或公民对核定情况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记录,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需调整定额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 上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上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