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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8〕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 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 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 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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