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楚雄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字〔2003〕33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根据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非公〔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三项指标是: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上缴税金(国税局统计项目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地税局统计项目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按属地原则统计,州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统计在楚雄市内。
二、考核范围
10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及州非公办。州人民政府与考核责任单位签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书。
三、资金来源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及州非公办各成员单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四、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一)按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经委签订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