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8〕32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规范铁路服务收费行为,加强铁路服务收费政策公示及宣传解释,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
价格法》、《
铁路法》和《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局《关于开展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07〕52号)要求,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一批收费项目,明确一批收费标准。取消火车票代售点的异地售票服务费、铁路货物延伸服务发送综合服务费等收费项目;适当降低自备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改变货运代理服务费计费方式;明确载运旅客进出站服务费、行李打包服务费、多经货场使用费收费标准。重新公布的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规范铁路服务收费行为。各铁路服务单位开展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变换收费主体、改变服务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不订立服务合同或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代收费用)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包括保险费)或未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
三、严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各铁路运输服务收费单位,对合法的涉及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机关及文号和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价格投诉电话12358或0731-5531885)等应在经营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除站段收取的杂费、货物装卸作业费之外,其他服务主体收取的各项收费,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到当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申领使用税务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重申铁路运输服务收费审批权限。今后除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文规定以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和制定的收费规定一律无效。铁路客货运输杂费、货物装卸作业费应依照铁道部文件规定执行;客货运输延伸服务费、货运代理服务费、地方铁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兼办公共服务的专用铁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应依照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与车票、车皮核批有关的各项收费,均应依据国家发改委、铁道部或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执行,不与车票、车皮挂钩的技术服务收费,由服务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今后需要增减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上述权限报批。
五、建立和完善铁路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制。铁路系统应克服服务主体多、单位分散、管理形式不统一、内部信息不联通等困难,明确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服务收费管理与协调;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与铁路服务管理单位建立服务收费管理的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适应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而产生的服务收费问题,及时解答群众咨询、有效化解质疑和误解,快速查处服务主体违反规定的服务收费行为,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企业对铁路服务收费的满意度。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表:
湖南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客运部分
序号 | 服务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执收主体 | 备注 |
一 | 客运杂费 | 站段或服务法人收取 | 四舍五入到元,根据铁道部与湖南省政府协议(铁计函)〔1996〕252号,石长铁路管内旅客运输杂费可在国铁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 |
1 | 站台票 | 人张 | 1 |
2 | 退票费 | 人次/或张 | 票款20% |
3 | 补票手续费 | 卧铺 | 人张 | 5 |
其他 | 1 |
4 | 异地票手续费 | | 张 | 5.0 |
5 | 送票费 | 送到集中取票点 | 人次 | 3 |
送达旅客 | 5 |
6 | 标签费 | 货签 | 个 | 0.2 |
安全标志 | | 0.2 |
7 | 行包变更手续费 | 装运前 | 票次 | 5 |
装运后 | | 10 |
8 | 行包查询费 | | 票次 | 5 |
9 | 行包装卸费 | | 件次 | 1 |
10 | 行包搬运费 | | 件次 | 1 |
11 | 行包保管费 | | 件日 | 2 | 行包到达前3天免费,第4天起方按此标准收费 |
12 | 行包接取送达费 | 5千米以内 | 件次 | 5 | 含汽车运费及装卸费 |
5千米以远 | | 10 |
13 | 携带品暂存费 | | 件 | 2 | 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
14 | 携带品搬运费 | | 件次 | 2 | 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从广场停车点搬运至站台或相反 |
二 | 客运延伸服务费 | | |
15 | 旅客候车茶座 | 普通茶座 | 人次 | 5 | 服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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