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