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8修订)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性服务)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