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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建筑工程执照费按本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由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受委托的规划管理部门收取。

  第五条 (免收范围)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免予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一)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住房建设项目(纯住宅,不包括配套设施);

  (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减免建筑工程执照费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第六条 (投资混合型项目)

  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投资比例,对非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部分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第七条 (性质混合型项目)

  住房与其他性质建筑混合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当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无法按建筑性质划分时,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对非住房建设部分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对于无法明确是否属于住房性质的公共部分,可按照已经明确部分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划分。

  第八条 (分期发证项目)

  建筑工程执照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收取,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每证核准的内容收取。

  第九条 (收取程序)

  建筑工程执照费的核定和收取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填写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和项目概算,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中的数据应当与项目概算一致。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和收费标准,核定建筑工程执照费。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送建筑工程执照费缴款通知。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银行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交付凭证。交付凭证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延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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