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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长价商〔2008〕70号)


各县(市)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湘价综〔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我局2008年第1号公告,现制定向长沙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报备时间 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提高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调价后24小时内(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调价备案内容书面报告长沙市物价局。

  二、调价备案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经营情况、调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及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2)调价备案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现行销售价格、拟调价格、现进货价格、原进货价格、调价幅度、调价金额、调价时间等。(3)调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申报时,应完整填报本程序所附《长沙市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表》。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进货价格变动的,应提供进货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4)其他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长沙市物价局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长沙市物价局出具《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对基本符合要求但重要资料不全的,在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再办理受理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也不填写《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

  (二)内容审查。(1)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疏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构调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调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调价的决定。(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调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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