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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
(沪规区〔2008〕287号)


浦东新区规划局、宝山区规划局、闵行区规划局、嘉定区规划局、金山区规划局、松江区规划局、青浦区规划局、南汇区规划局、奉贤区规划局、崇明县规划局、临港新城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继续加强上海郊区产业用地的集约使用和各类资源要素集聚度,提高工业集约水平、规模效益和单位土地产出率,按《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和《关于本市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核定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区〔2004〕1067号)实施情况,对本市郊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如下:

  一、郊区工业用地应向各级工业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工业园区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详细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做到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建设。

  二、为倡导节约使用土地,郊区工业用地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外,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适合以多层厂房生产的行业应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多层工业建筑容积率规定容积率,按不高于2.0控制。

  三、对于生产工艺允许或带有研发、中试等综合内容的工业用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规划论证,综合考虑优化环境等因素,参照《技术规定》中高层工业建筑容积率规定,按容积率不高于3.0控制。

  四、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可参照《技术规定》相关指标,按一般不高于50%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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