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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系统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6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系统收费的函
(湘价函〔2008〕45号)


省交通厅:
  自我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定于近期对全省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请你们根据近几年的执行情况对你系统的收费(包括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和未进文件已在收取的所有收费)按附表要求进行清理,提出意见,并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系统人数: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范围执收单位收费性质收费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资金使用范围年收费额
  (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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