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民基发〔2008〕4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意见》(中纪发[2006]3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本市的实践证明,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有利于基层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利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细化村务公开的内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引导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培养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各区县民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事关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抓紧抓好。
二、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应坚持以下原则:
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相结合。既要把国家政策法律统一规范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又要把本地区特有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与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进程一致,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目录的内容。
充分发扬民主。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努力把基层干部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进来,确保村务公开目录的实效性,不断提高目录编制工作的整体水平。
与区县、镇(乡)政务公开目录相配套。做到群众无论是在区县、镇(乡)了解的,还是在村里了解的,都应上下一致,相互印证,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