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到股权出质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