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