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按规定流程提请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六节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辅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二条 辅导纳税人掌握各税种申报缴纳期限及税款计算方法,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及时反馈各项税收管理措施、税收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集整理纳税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到相关部门,并将地税机关的意见反馈给纳税人。
第七节 其他涉税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掌握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取得动态监控数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各类申请审批或备案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包括对减免退税、税款抵缴、税前扣除、征收方式调整、自开票资格认定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真实性、合规性的调查核实。
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反映,并督促纳税人恢复纳税。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采集相关事实材料,按规定程序、权限上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做好地税机关安排的其他涉税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所在地税机关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