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核实纳税人欠税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情况;按规定做好欠税分类认定、欠税公告的初审和上报、欠税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进行税收定额的分行业典型调查。对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提出定额核定的意见。跟踪管理临界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后,督促其及时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期申报纳税,或者经催报催缴期满仍未申报缴纳税款的;
(二)欠税纳税人处理不动产、大额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税收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申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借助多种手段,根据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对确定的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做出纳税评估结论,建议纳税人补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或按规定流程提请日常税务检查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估实践情况,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的设置提出修订建议。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节 日常税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发票监控、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日常税务检查对象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所在基层地税机关统一安排,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按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所在基层地税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对日常税务检查的批准决定,跟踪、督促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所在基层地税机关反馈。
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基层地税机关提起,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