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5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二)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满足岗位需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计算机技能;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承担管户责任;又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涉税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贯彻管事要求。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经营特点等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方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分解落实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