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江苏省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奖励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省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第四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非法进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排污口的;
(四)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已责令关停,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