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
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2008]2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 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二) 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三)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第五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