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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中介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为采矿权人提供地质测量服务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中介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矿山内设地质测量机构的采矿权人、测量机构负责人有变动的,应在30日内告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矿业协会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检工作,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当年度的工作情况、矿山储量年报质量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矿业协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考核材料,如实报告地质测量业务开展情况,地测业务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变动情况等,接受省矿业协会的年检和考核。
  第十三条 省矿业协会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从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地质测量业务人员状况、走访矿山委托人、抽查和核查该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等。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配合抽查。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告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年检情况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但需整改、和不合格三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五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为年检设置障碍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将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六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揽、开展矿山地质测量业务:
  (一)因其地质测量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二年未通过年检或未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的;
  (三)有30%以上矿山储量年报未被审查通过的;
  (四)严重违反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有关规定的或由于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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