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17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管理,规范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规定,制定《江苏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江苏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管理,规范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业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分为社会中介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内设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 中介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和测绘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经历;
(三)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
(四)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检测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