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服务态度差,导致投资者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对管理服务对象实施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或者违背管理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参观考察的;
8.强制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必要且不愿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及其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9.违反本部门(单位)制定的促进发展、改善软环境的规定、行业禁令、服务承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一般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执行、不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
2.违反职责权限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对群众反映、投诉等事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缺岗,或者从事个人娱乐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5.违反首问负责制、文明办公制规定的;
6.违反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规定的;
7.违反会风会纪的;
8.其他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组织处理;
(六)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八)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责任划分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对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的,除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免责条款外,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效能告诫,并视具体情况由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其他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在单位内部通报;情节较重的,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通报;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