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对企业可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强行服务且收费的;
6.对国家和省、市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或者变更名称进行收费的;
7.执收单位变动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私自转移《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8.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不持证收费的;
9.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或者提成的;
10.收费、罚款后不开票据或者不使用规定的票据、多收(罚)少开、开具虚假或者过期票据的;
11.收费、罚款对象对收费、罚款有异议时,不依法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12.行政征收的款项不按规定及其时足额上缴财政,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
(四)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报名登记、统一评委抽取、统一费用收取(含各类保证金)、统一接受监督”规定进行私自交易的;
2.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应公开招标而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的;
3.对本行业招标投标采购行为监管不力,导致招标采购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4.违反规定将项目交由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或者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5.招标、采购、拍卖、挂牌定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按合同(协议)履行的;
6.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串通舞弊的;
7.其他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行为。
(五)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损商、坑商、刁难客商,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
3.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馈赠或者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活动的;
4.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者借执法、服务之机,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要求免费提供有偿性服务、报销有关费用的;
5.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报刊、物品、拉广告、索要赞助,或者无偿占有、变相占有被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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