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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将行政执法职能违法转让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

  9.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按规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执行本部门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及其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实施审批、变相实施审批的,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或者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而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批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而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

  5.未明确告知申请具体要求或者对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6.不执行否定报备制规定的;

  7.在承诺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未告知办理结果的;

  8.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牵头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责任部门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9.不按规定与下属中介机构脱钩的,或者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或者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从事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代理活动的;

  10.违反规定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者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的;

  11.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12.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在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设立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的;

  2.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监督举报电话的;

  3.不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4.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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