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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发〔2008〕15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3日

  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推动淮安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和帐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4.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的;

  5.未按规定处理所扣押财物的;

  6.擅自使用或者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的;

  7.为谋取本单位利益,以经济处罚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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