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国税局系统部分新增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函〔2008〕51号)
湖南省国税局:
因《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税局系统部分新增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8]22号)文件印刷有误,现重新核定。
你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文件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更正后的发票价格重新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纠正因执行湘价函[2008]22号文件而引发的错误收费行为。
附件:湖南省国税局系统部分新增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国税局系统部分新增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
一、省个体工商业户小额裁剪发票:
发票名称
| 发票规格(份)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类型
| 规格(MM)
| 联次
|
个体工商业户小额裁剪发票
| 手工版
| 175×110
| 3
| 本
| 1.80
|
注:每本10份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名称
| 发票规格(份)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类型
| 规格(MM)
| 联次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版
| 241×178
| 5
| 份
| 0.50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版
| 241×177
| 6
| 份
| 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