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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湘价重〔2008〕73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钾肥、复混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5%。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
  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
  钾肥、复混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钾肥、复混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省内生产企业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复混肥,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2%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7%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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